央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現金;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要求或者誘導其他單位和個人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任何單位和個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進行整改。

在移動支付已經為大多數人所接受,移動支付業務快速增長的大背景下,央行這樣做是不是在開倒車?筆者認為,不是。要知道,盡管移動支付已經成為最常用的支付手段之一,且移動支付具有降低社會交易成本、遏制腐敗等方面的功能。但是,并沒有達到可以完全替代現金、讓現金退出的地步。一部分消費者、尤其是老年消費者、農村消費者等,仍然對現金具有較深感情,且有的還不會操作。如果不考慮這些因素,盲目取消現金支付,就等于剝奪了一部分消費者的選擇權。顯然,這是不應該的,也是應當受到禁止的。
就眼前來說,如果消費者的選擇全部轉向了移動支付,那么,不管現金還有沒有支付功能,也不管現金能夠帶給消費者多少直觀感受,自然可以淘汰。但是,在部分居民、部分消費者還希望使用現金的情況下,強制剝奪消費者的現金使用權,就不是在幫移動支付的忙,而是在斷移動支付的路。特別是地方政府,為了一時之需,也與移動支付機構一起,通過行政手段剝奪消費者現金使用權,當然是需要禁止的,是必須約束好政府這只有形之手的。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充分尊重市場、充分尊重消費者,而不是強行讓消費者按照自己的需要去做,讓市場失去公平性。
也許有一天,現金會象算盤等一樣退出市場,那也只能是消費者理念轉變的需要,是移動支付推動消費者理念轉變的結果,而不是政府強制推行的結果。移動支付的優勢再多、優越性再好,也必須是在消費者接受的前提下,而不是政府意志的強加。隨著移動支付的不斷發展、不斷成熟,特別是消費者理念的不斷轉變,現金使用的范圍和規模都會下降。但是,這決不是剝奪消費者選擇權的理由。所以,移動機構也不要為了自身利益,特別是強勢地位,逼迫地方政府推行移動支付方式。移動支付對現金支付的替代,還是要遵循市場規則,要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移動支付機構可以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可以大力宣傳移動支付的優勢,對現金支付,則不能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

當然,對現金支付存在的交易成本偏高、容易引發腐敗等方面的問題、商家有假錢的煩惱等,也是需要有關方面進一步加以重視和改進的,是必須防范和解決的。否則,也會引發一些矛盾和問題。移動支付所以會受到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喜歡,除了具有方便的功能之外,與移動支付存在的優點也是分不開的。沒有這些優點和優越性,消費者也不會越來越多地選擇使用移動支付,而不是現金支付。
就移動支付和現金支付來看,在目前的情況下,還是應當以和諧共存為好,移動支付不限制現金支付,現金支付也不排斥移動支付。尤其是監管機構,要客觀、理性地評價移動支付和現金支付的優劣,和移動支付機構一起,正面、客觀、理性地宣傳移動支付的好處,就象當年宣傳轉賬手段一樣。而移動支付機構,則要充分考慮到消費者的選擇權,讓消費者自覺自愿地選擇移動支付,而不是強迫消費者使用。俗話說,強扭的瓜不甜。要相信自己是更好的支付手段,是消費者的首要選擇,而不是被迫消費者接受。

可以理解的是,移動支付機構很希望通過更多的消費者使用移動支付方式,讓自己的流量最大化,讓自己的效益最大化。但是,心急吃不了熱粥,移動支付畢竟是新生事物,讓所有人都接受,自然需要一個過程。殊不知,象移動支付這樣的新生事物,能夠發展得這么快,已經相當不易、相當令人驚嘆了。特別在年輕人當中,已經基本替代了現金。千萬不要再不滿足了,更不要想在一個晚上擠走現金。移動支付和現金支付,只能和諧共存,也只有和諧共存,移動支付發展的步伐才能更快。更何況,移動支付的安全問題還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市場公平也是最應當得到體現的問題。對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采取限制性措施,剝奪其選擇權,都是不應當的,也是不應支持的。當年銀行抑制移動支付被證明是錯的,移動支付現在排斥現金支付,同樣是錯的。這一點,必須明確,必須用公平的手段解決移動支付和現金支付的矛盾,真正實現和諧共存。